財政部宣布,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及瑞士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要記得保留憑證,已付的營業稅,可以申請退稅。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的營業稅達新台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本於互惠規定,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指出,繼德國之後,自今年11月18日起與斯洛維尼亞達成共識,廠商互赴對方國參展、從事商務活動,也可以退還已支付的營業稅。接著,瑞士也已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名單,並追溯自99年7月1日生效。
 
此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查,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及香港、澳門等國家(地區)目前並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所以自2010年7月1日起,得依互惠規定給予上述國家(地區)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給予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0/11/30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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